公司股权转让时如何避免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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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伟律师
  • 2016-03-12

  基于融资或发展的需要,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可能遇到股权转让的问题。除了股份公司的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的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之外,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股东要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应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约定都是法律禁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遵从市场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和有效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才最低。股权转让的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之中,除法律风险外,还会有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本文在这里只按照交易程序的不同阶段,介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风险规避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阶段

  1、股东人数的上限与下限

  在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之后,公司的股东数额仍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外,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为两人以上),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该是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股东可以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因为程序的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

  3、时间、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公务员。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四种情形例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不得违反章程约定。

  4、转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使受让方在错误认识下进行交易。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作出保证或提供担保,或者约定出现相关情形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阶段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现行法律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附加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所附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已经发生实际转移,也就是受让方取得了股东身份。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阶段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因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拒绝接受股权或者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情形。

  这时,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即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义务的交接点是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新股东对其股权行使处分权,均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为前提;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当安排及时办理,公司的其他股东有配合、协助办理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就已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不用承担责任,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 (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外在表现。权能的移转则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和分配公司盈利等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也就是说,虽然已变更登记为股东但却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虽在行使股东权利但还不是登记在册的股东,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留下了隐患。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该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的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转让金)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履约定金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条款,转让方也可要求受让方对充分及时付款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如何证明夫妻已分居?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三、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四、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别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别居方式有协议别居和法院判决别居两种方式,别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许离婚,因此夫妻只能长期分居。但是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我们国家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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