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产权人)不在,房屋就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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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伟律师
  • 2016-04-04

  众所周知,购房后,领取房产所有权证时,应该注明所有人及共有人的产权情况。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只须登记一人姓名就可以了,夫妻之间谁是所有权人,谁是共有权人,其实都一样因为房屋是属于夫妻共有的。 李先生到管理机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管理机关要求李先生之妻作为共有人前去办理同意转让的手续,李先生嫌麻烦,就说其妻失踪几年了。但管理机关坚持要李先生出具证明。李先生说:“要是我妻子失踪了,房屋就永远卖不成了吗?” 对于这个问题,并非李先生一人有此想法,许多人为图省事都编造理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三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公民的权利因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终止。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根据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死亡只有人民法院有权进行。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与公民自然死亡相同。上述案例中李先生之妻如真的失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法院宣告其妻死亡,而李先生无子女继承问题,李先生就可以单独处理房地产了。所以,李先生说的气话如果是事实,手续将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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