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离职,向公司索赔百万元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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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伟律师
  • 2016-04-26

胡某,2009年应聘至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因经营理念及公司调整,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向胡某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1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公司向胡某支付11万余元后,拒绝支付剩余部分。

胡某委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向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

公司辩称,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标准,不认可协议书的效力,并且认为胡某在职期间造成了公司的一定损失,要求予以抵扣。

经过审理,经济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大兴区法院依法支持了胡某的请求,要求公司向胡某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100余万元。

律师提示,公司总经理与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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