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司的医疗器械包装符合要求
  • 中国医疗器械采购公共服务平台
  • 刘伟律师
  • 2016-07-31

  医疗器械的包装标识是药监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医疗器械的包装既要满足产品市场营销及客户的需要,又要符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医疗器械企业,如何既能全面、完整地体现产品信息,又能规避法律法规红线,把握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的尺度呢?

  一、医疗器械包装标识的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分为三类:有源类医疗器械、无源类医疗器械(无菌器械、非无菌器械)、体外断试剂。其医疗器械标识除了总体要符合2014年颁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药总局令第6号)(以下统称《规定》)及其相关标准的基本要求外,从外包装、内包装到产品标识都有部分差异。

  按照《规定》,包装标识、标签内容应当使用中文,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签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但应当以中文表述为准,标签中的文字、符号、表格、数字、图形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应起到正确引导用户使用、操作为目的,让用户清楚的了解产品及其操作注意事项,而不能是以企业宣传为目的,夸大使用效果,采用敏感字眼来误导使用者。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应该体现的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标签的显著位置;软件类产品还应有软件发布版本);

  2.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4.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5.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注:无菌器械应注明灭菌批号);

  6.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注:有源类器械适用);

  7.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如:灭菌标识;储存期限标识);

  8.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9.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10.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注:特别是有源类器械或其他由辐射情况的器械,如:电离辐射)。

  二、常见问题

  (一)对于特殊类器械,其内容无法详尽时,如何做?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二)包装标识上不得出现的内容:

  遵照《规定》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标签不得有下列字眼及内容:

  1.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3.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4.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5.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6.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注:医疗机构、科研单位、明星、军队、政府单位等);

  7.含有误导性说明,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以及其他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相关法规、指导原则、行业标准中特别规定的内容)。

  (三)作为以市场为销售目的其他内容应如何把握?

  大部分产品出于市场营销、招投标及客户的特殊要求,通常会在包装标识上加入一些特别的信息,如:价钱、二维码、代言人等信息,那么此内容可否体现,如何做才能达到合规呢?

  1、产品价格:作为器械,是否需要在包装上体现产品价格,这由企业自行决定,如体现,应与实际一致,同时应满足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规定,如属于医保类产品,还应符合医保定价的标准;

   2、二维码:在《规定》及相关法规中并未规定此内容不得出现,但扫描后的链接的信息内容应符合法规的要求;

   3、相关代言:《规定》中明确规定不得出现“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同时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四)明确规定:“不得出现: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故对于明星代言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的证明等形式,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应慎用;

  4、标识中其它的广告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并按相关的流程办理医疗器械广告备案,经获得广告批文后,方可体现。

  三、违反广告发布标准后的处罚措施

  包装标识内容违反广告发布标准及要求的,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国家食药总局令4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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