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承揽合同纠纷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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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伟律师
  • 2016-09-30

医疗器械承揽合同纠纷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美健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健公司)与被告李方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1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秉浩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兵、熊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6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锐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方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美健公司起诉称:200787日,我公司与被告李方敏经营的北京弘源安康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弘源安康)签订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弘源安康加工医疗器械产品所需配件。我公司于供货期限20日前发出订单,弘源安康按照订单期限供货。我公司向弘源安康出借加工工程所需设备。同时约定,若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弘源安康应立即返还我公司借出设备,并我公司有权随时收回借出的设备。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出口的三台打孔机设备(其中上体木板打孔机二台,铝合金轨道打孔机一台)借给弘源安康使用。20089月,我公司发现弘源安康停止经营,不能按照我公司订单要求向我公司供货,我公司要求弘源安康返还设备,但被告李方敏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方敏返还从我公司处借出的三台打孔机设备(其中上体木板打孔机二台,铝合金轨道打孔机一台,价值合计44 550美元,折合人民币302 940元),诉讼费由被告李方敏承担。

 

美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合作企业合同;2、附加协议;3、借款单;4、送货单1张;5、订货单2张;5、证明。

 

被告李方敏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对美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87日,美健公司与被告李方敏经营的北京弘源安康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弘源安康)签订《合作企业合同》及附加协议,约定,美健公司委托弘源安康加工医疗器械产品所需配件。美健公司于供货期限20日前发出订单,弘源安康按照订单期限供货。美健公司向弘源安康出借加工工程所需设备。同时约定,若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弘源安康应立即返还美健公司借出设备,美健公司有权随时收回借出的设备。此外,合同及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美健公司将进口的三台打孔机设备(其中上体木板打孔机二台,铝合金轨道打孔机一台)借给弘源安康使用。20089月,美健公司发现弘源安康停止经营,不能按照美健公司订单要求向其供货,美健公司要求弘源安康返还设备。但被告李方敏以种种借口拒不返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李方敏返还从美健公司借出的三台打孔机设备(其中上体木板打孔机二台,铝合金轨道打孔机一台,价值合计44 550美元,折合人民币302 940元)。

 

另查:庭审过程中,美健公司表示本案中涉及的三台打孔机的计算依据即按照美健公司购买打孔机的合同和发票计算的,上体木板打孔机二台21 882美元,铝合金轨道打孔机一台29 700美元,合计:51 582美元,但其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44 550美元,折合人民币302 940元(44 550美元*汇率6.8

 

上述事实,有美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方敏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美健公司与被告李方敏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及附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089月,被告李方敏停止经营,不能按照美健公司订单要求向其供货。美健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李方敏返还三台打孔机设备(其中上体木板打孔机二台,铝合金轨道打孔机一台。如李方敏不能返还应按上述设备的价值进行赔偿。现美健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方敏返还原告美健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三台打孔机设备(其中上体木板打孔机二台,铝合金轨道打孔机一台,如被告方敏不能返还设备,则赔偿原告美健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三十万二千九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四十四元,由被告李方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李方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刘伟律师解析:

  1. 首先,美健公司委托李方敏加工医疗器械产品所需配件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相关医疗器械及零部件的生产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及资质,美健公司在未审核对方资质及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委托其加工医疗器械产品所需配件,存在违反相关法规,被行政机关处罚的风险。

  2. 再次,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方敏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作企业合同》的主体为美健公司与北京弘源安康信息咨询中心,相关权利、义务也应由上述两方承担。但法院判决北京弘源安康信息咨询中心的经营者李方敏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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