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强制认证的医疗器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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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伟律师
  • 2017-05-16

未经强制认证的医疗器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甲公司与乙医院签订了一份医疗器械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医院提供x射线诊断机一台,总价99.7万元,设备保修期一年,终生维修。乙医院于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十日内付清。因乙医院收货后未按约付清剩余货款,甲公司遂起诉到法院。另查明,甲公司销售给乙医院的x射线诊断机,因未依据《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进行CCC认证。在法院审理期间,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甲公司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x射线诊断机未经过认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故本案所涉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标的物未经认证,违反的是强制性的管理性规范,合同并不必然无效。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法学理论家根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将法律规范划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强制性法律规范又被划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虽未明确规定了违反之后无效,但若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可见,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二者存在重大区别。而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一项立法原则,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要慎重、正确地认定合同的效力,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才宜认定合同无效。认证条例是一项管理性规范,而认证认可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管理职权。对于违反认证条例的行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认证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x射线诊断机的生产、销售,应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通过认证后销售市场。而甲公司在诊断机未经认证的情况下销售,违反认证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给予原告相应的处罚。因认证条例是一项强制性的管理性规范,对其规定的违反,并不必然影响本案买卖合同的效力。且甲公司依合同约定已交付了X射线诊断机,乙医院予以接受并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合同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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