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3-8128-6399
热门话题: 暂无
您现在的位置是:医疗器械律师网>办案心得>  正文

医疗器械事故,谁之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16

在律师实务实践中,经常遇到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疗器械故障,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及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例。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人身伤害应当怎样分配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事实 区分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该法条明确了患者既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已经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确定伤害是由于医疗器械原因造成的,那么医院可以依法向医疗器械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医疗机构遇到该种医疗纠纷,如果医疗器械确实存在质量缺陷(比如:内固定钢板、螺钉断裂,血管导丝分离等等),认定比较明确的,院方应当积极联系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他们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建议患者直接向医疗器械生产者和销售者积极协商解决法律纠纷。将纠纷的责任人引导为相关机构和公司,避免医疗机构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他们之间的“扯皮”当中。

  如果患者仅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缺陷认定不清的,医院可先行就医疗损害协商诉讼,如果经过诉讼或协商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医院可以行使追偿权,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事实认定难以区分的,可以申请法院对医疗器械是否存在治疗缺陷进行产品质检鉴定,以明确事实、区分责任。

  权衡案情 巧妙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如果患者仅以医院为诉讼被告人,或者医疗器械责任难以认定的,那么医院在应诉时应当积极申请法庭要求医疗器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应诉。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在诉讼中区分医院和器械生产商之间的法律责任,还为日后医院向其他责任者追偿打下了伏笔,医院的维权将比较顺利,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积极取证 维权有利

  如果医疗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的纠纷,应当积极保存证据,为日后应诉、追偿创造条件。在实际中,如果器械质量问题存在比较明显,可以直接以该破损的器械为证据,封存和保留,如果条件允许的,可以邀请患者家属一起见证封存,并签字确认,鉴于器械的特殊性,建议以医疗机构保存为佳。

  如果器械的质量问题不是很明显,或者器械本身无法直接取得,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给予固定。比如:该器械留存于患者体内的,可以通过拍片、钡餐透视、B超留片等方式固定;如果该器械需要手术取出的,可以在手术过程中录像和拍照,以确定问题器械的状态和损害情况,为日后责任的区分、纠纷的解决创造条件。


相关文章:

医疗器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
医疗器械公司单位行贿罪案例
医疗器械法律常识汇总,律师教你秒懂医疗器械!
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市卫生局不履行医疗器械招投标责任案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6年正式施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