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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5-23

  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无论其有无过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界于医疗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因此患者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医疗合同关系、损害结果、医方存在违约行为和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违约行为的举证应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医方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7条: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第8条: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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