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物价局、卫计委、医保办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6〕6号)》,自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上海市公立医院医疗器械的加价水平。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
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为何说是进一步降低呢?
因为在去年6月出台的前一份限价文件(沪价费[2015]11号)中,对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可另行收费医疗器械,还只是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逐步降低进销差价,不得突破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
沪价费[2015]11号文中提到的原有实际进销差价水平,其实就是15%的顺价加价率。
一年前的规定还是顺加加价率不得超过15%,如今就变成了顺价加价率不超过10%。今年出台的新文件还提出,今后上海市将继续降低这一加价水平,所以明年很可能就变成了顺价加价率不超过5%。
在全国很多地方,对可收费医疗器械,都还是按照顺加不超过15%的老规定执行,这样说来,上海也有点小进步。不过,上海的限价改革还是不太彻底,因为也有一地方已经实行了耗材零差率销售。
从全国来看,医疗机构控费压力之下,继药品零差率销售之后,医疗器械零差率销售也将成为趋势。
附:《关于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全文
各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上海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医保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等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的通知》(沪价费[2015]11号)规定的基础上,现就本市进一步降低公立医院医疗器械加价水平通知如下: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对于不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费。对于可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属于2015年7月1日以前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暂按顺加不超过10%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400元的加价额),今后本市将继续降低加价水平;属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医疗机构销售的或已在销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价格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以医疗器械实际购进价(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5%的加价率销售(实际购进价4000元以上的顺加不超过200元的加价额)。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