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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公司行贿外科医生,销售代表犯单位行贿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0

前一阵子,英国葛兰素医药公司对大医院医生行贿的事闹得国际上都知道,导致揭起一阵医药界反腐风暴。这种事,大连也有。

  大连某医疗器材公司挺有营销能力的,成为国际知名的“强生”牌医疗器械的代理商之一。凡是在医疗界工作的人都知道,“强生”医疗器械这牌子,美国货,牌子够响,但就是这样有名的一个医疗器械品牌,在中国经销也陷入了潜规则。

  大连这家医疗器材公司经销的“强生”牌医疗器械,打入了大连某大医院,这可是大客户,既然打入了,当然还要保住,自2008年7月始,这家医疗公司的该品牌的业务代表孙姓女士就开始“答谢”某大医院的胸外科负责人、副主任赵某,不用说,孙某给钱是在公司同意情况下才这样做的:你同意用我的这品牌的医疗器械,我给你回扣,也算是各取所需。至2010年11月,孙某累计给赵某回扣款116050元。

  这件事让知情人举报了,证据确凿。今年1月中旬,检察机关查处此事,孙某啥都交代了,被采取强制措施,接着这位某大医院的胸外科负责人赵某也到案交代案情。有行贿必有受贿,赵某被另案处理。

  既然是单位的事,大连某医疗器材公司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公诉机关指控这家医疗公司犯有单位行贿罪;孙某也被指控为这一罪名。庭审中,被告公司被告人孙某认罪。律师提出异议,本案的行贿对象赵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销售“强生”品牌医疗器械,是经过竞标的,被告单位是中标单位之一。既然是中标单位,给这家医院的胸外科负责人回扣,那么他所获取的不是非法利益。可是律师的观点也给自己留了余地,律师还说,孙某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孙某定罪免刑。

  这律师的观点挺“新鲜”,但说了也是白说,中国的国有大医院,不用说,都是国家事业单位性质,其工作人员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既然是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使是中标单位,接受的回扣当然是非法利益,律师相关观点,不采纳。不过,孙某犯罪情节确实轻微,认罪态度好,依法对她免予刑事处罚。

  结果 

  今年10月下旬,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5万元;孙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点评 

  所有潜规则,无非就是钱规则,有了潜规则作祟,纯粹的市场竞争将被击碎,成了行贿额度的竞争。

  按理说,拥有医疗器械投票权的应该是市场消费者——患者,可是当医生作为专家,成了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代替患者投票,谁能保证他们是以患者利益为出发点,作出公正的裁决?

  潜规则是一片泥潭,只要深陷其中,再响的牌子也要低头,跟这片泥潭一同沉沦,从这一点上说,那些销售代表们很无辜很无奈,除非他们放弃这份工作。

  所以,重要的是如何把这片泥潭彻底清淤,还给整个社会一片纯净的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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