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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5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从源头上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杜绝医疗器械检验样品造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样品真实性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注册申请人在注册检验样品试制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局进行样品生产真实性核查,并对用于注册检验的样品进行封样。市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核查、封样,填写《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表》(附件1)和《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单》(附件2)。省内检测机构检测的,《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表》和《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单》随封样产品寄相关检测机构,送外省检测机构检测的,《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表》和《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单》寄省局审评认证中心。

  (二)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检验时,应当提供《送检样品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检验环节注册样品真实性查验

  (一)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在受理注册申请人注册检验申请时,应当与《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单》对照进行初步查验。发现注册样品有不真实行为的,不予受理并通报省局。

  (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在注册检验中,应与《送检样品真实性承诺书》对照核实,发现注册样品有不真实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检验并通报省局。

  三、严格注册审评环节样品真实性核查

  (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受理注册申请人注册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有关注册样品情况,并与《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表》和《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单》相关信息进行比对。

  (二)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受理的注册申请中,未经市局封样后送检的产品,应当在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对注册用样品的原材料查验、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出厂放行记录以及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进行详细核查,并填写《注册检验样品真实性核查表》,必要时可抽取部分样品与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样品比对。

  (三)注册申报资料审核和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过程中,发现注册样品造假的,应当立即终止审评,做出不予许可建议。

  四、严肃处置注册样品不真实行为

  (一)在注册检验环节发现的注册样品不真实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

  (二)在审评环节发现的注册样品不真实行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不予许可并在省局网站公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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