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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怎样提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7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部分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管辖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部分案件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权一般是由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原则,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民间借贷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资料。

  民间借贷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1、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原告所在地起诉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应裁定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的范畴,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等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应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民间借贷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借条应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民间借贷纠纷列入合同纠纷中,并将民间借贷纠纷归类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可见,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即出借方,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就可以确定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就有管辖权。所以,民间借贷的原告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借条或合同中对履行地和管辖地没有约定,就可以受理。受理后,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应当进一步审查借款的实际履行地,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如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借款的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或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就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被告无证据证实借款的实际履行地不在原告所在地,就应当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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