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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医疗器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法规培训的 建议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21

关于对医疗器械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法规培训的

建议函

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背景:

近期,贵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要求,组织开展了2017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结果,贵局发布了大量针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整改通知及督促函。可以看出,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不合规、需整改的事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不规范,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

法规: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注册环节等均需具备法律、法规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现实中的问题:

虽然有大量的法规规范,但实际情况却是:

一、大量“专业”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常识;

   为应对行政机关的审核,实践中,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大量企业采用“挂靠”、“借用”等形式,利用相应人员的资质符合要求。其实,所谓的“专业”人员不是未在本单位就职,就是不具备相应的知识。

二、法规对人员的法规要求不严,无处罚条款;

   大量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中,只是规定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要求,但未规定相应的罚则。

三、行政稽查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法规要求。

   在行政机关的稽查中,未对人员的法规常识进行核查,不够重视。

四、法规无执行细则,实践中无法执行。

   大量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中,虽有相关规定,但无执行细则,无法执行。

建议:

   为提高人员的法律常识,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合法发展,提出建议如下:

   一、建议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人员(如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等)持证上岗;

   二、建议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化,并作为行政机关核查的要素之一;

   三、制订相应罚则,利于法规的可执行。

 

                             建议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刘伟律师

                                       2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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