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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怎么计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条件之一,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件,因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何某万、何某琼、何某飞、何某苹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四人与第三人何某凤、何某荣系亲姊妹,父亲何某章、母亲杨某群。在1983年时,其家庭以父亲何某章为户主,在彝良县洛旺乡洛旺村烟灯组(当时称生产队)承包了4.5亩土地。在1999年土地延包时,在其四人及其父母均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将其家庭承包土地一分为四,另行登记在何某万、何某荣、何某凤、何某琼四人名下,并向四人分别颁发了彝政字180121031号、180121017号、180121015号、180121016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3月,国家修建柿凤二级公路,征收了其原家庭承包的盐井滩部分土地,因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发生纠纷,第三人何某凤出示了所持有的农地承包权证(2008)第150124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主张全部征收款归其个人,原告四人及其父母才知道在2008年重新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又向何某凤、何某琼、何某荣重新颁发了农地承包权证(2008)第1501240151501240161501240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此之后,原告何某万、何某飞诉求判决撤销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向何某万、何某荣、何某凤、何某琼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于2008年向何某凤、何某琼、何某荣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责令被告彝良县人民政府按照1983年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重新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根据四原告的起诉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四原告在20103月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与第三人何某凤发生纠纷时,就已经知道了其所诉的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及具体内容,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它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四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镇雄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四原告的起诉。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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