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3-8128-6399
热门话题: 暂无
您现在的位置是:医疗器械律师网>办案心得>  正文

医疗器械律师法规解读之注册篇(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4

医疗器械律师法规解读之注册篇(三)

关于追检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设定对于有原产国批件的境外大型医疗器械,可以实行注册后追检。追检仅是必须在境外已获得原产国批件的产品。本办法规定了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一台设备就必须完成追检,追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追检不合格将撤销注册证,这就规定了经过检测合格的产品才可以投入使用,消除了隐患;所以考虑到境外大型设备需要在使用现场安装后方能检测的实际情况,保留了追检的规定。


相关文章:

医疗器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
医疗器械公司单位行贿罪案例
医疗器械法律常识汇总,律师教你秒懂医疗器械!
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市卫生局不履行医疗器械招投标责任案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6年正式施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