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律师法规解读之注册篇(四)
关于已注册产品停产两年以上的处理
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曾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两年以上,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企业再生产,应重新办理注册”。全国会议讨论认为此条设定无实际意义,也不具备操作性,企业生产的管理纳入生产企业管理措施当中,不需对产品注册证采取措施,故删除了此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14
医疗器械律师法规解读之注册篇(四)
关于已注册产品停产两年以上的处理
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曾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两年以上,产品注册证书自行失效。企业再生产,应重新办理注册”。全国会议讨论认为此条设定无实际意义,也不具备操作性,企业生产的管理纳入生产企业管理措施当中,不需对产品注册证采取措施,故删除了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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